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号*单元**室)。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庆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1月24日、4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9日、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门前,无正当理由,以“卫生费”、“管理费”等名义向在该地摆摊经营的流动商贩按月收取费用,如不交费,则实施辱骂、殴打,禁止在该地摆摊经营。被害人马某某在该地经营烤冷面摊床期间共计交给姚某某人民币数万元。2017年11月13日,姚某某因马某某拒绝交费而与之厮打,致马某某受伤。
经侦查,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齐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