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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敲诈勒索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在泰州市**图书馆,以“将被害人朱某某在无锡嫖娼一事告诉朱某某父母”为要挟,胁迫被害人朱某某写一份4万元借条,后多次索要。2020年1月,在泰州市海陵区**面馆,被告人姚某某再次以“将嫖娼一事告诉朱某某父母”为要挟,胁迫被害人朱某某重新写一份6万元的借条(将前述4万元借条撕毁),后多次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再次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并要求被害人朱某某让自己的父母代还款6万元,被害人朱某某遂电话联系父亲,让其父亲至海陵区**肯德基。被害人朱某某的父母至现场后,被告人姚某某出示上述借条,并向被害人朱某某父母索要人民币6万元。后被害人朱某某的父母报警,被告人姚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借款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婷婷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电话131822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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