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庄**巷一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姚某某承租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庄**巷一楼房西侧小作坊作为场地,开设一无名水磨五金加工厂,并在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处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向该工厂外排放污水。
2019年12月4日,公安民警查获上述工厂,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并对上址的沉淀池排水口的污水进行取样送检。经鉴定,在上址沉淀池排水口取样的污水中锌(总锌)含量为249mg/L。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