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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姚某某,黄骅市公安局对姚某某刑拘上网追逃。2020年7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已判刑)、孔某某(已判刑)、裴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在逃),在天津市某除锈厂,通过王某甲(已判刑) 先后四次将约100吨的废酸液拉出后,倾倒于齐家务乾符村南、常郭西赵村村北的水沟内,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参与现场倾倒三次,倾倒吨数至少为八十吨。 

经黄骅市监测站对齐家务乾符南两公里倾倒现场水沟内的废液进行监测,PH值为2.02,总铜为0.070,总锌为0.278。西赵村村北倾倒现场的南北向水沟内废液中PH值为1.55,总铜为1.272,总锌为49.4。黄骅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结果,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出具说明,证实姚某某等人倾倒的废酸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c(腐蚀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王某甲、王某某、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孔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倾倒现场勘验笔录、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及说明等。

4、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信息、同案犯王某甲等人判决书等。

5、公安部门出具的立功证明材料和案件相关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学新

检察官助理:苏 晓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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