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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左右,案犯陈某甲伙同案犯黄某甲、廖某某、陆某某、黄某乙、陈某乙、卢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开始持续在肇庆市大旺区**高速**特大桥北面500米河滩地通过倾倒油渣的方式污染环境。其中案犯陈某甲负责联系油渣货源并装载油渣,安排运输等工作,案犯黄某甲、陈某乙负责将装载好油渣的湘LA1****油罐车,驾驶至案犯卢某某、廖某某、陆某某、黄某乙物色好的肇庆市大旺区**高速**特大桥北面500米河滩地,并将所装载的油渣直接倾倒至河滩地内事先挖好的坑中,截止案发,陈某甲等人共计倾倒约50吨废油渣。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陈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下,仍然居中介绍一名“肥仔”(姓名不详)男子,向陈某甲提供油渣约12吨。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2018年1月15日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高速**特大桥北面500米河滩地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截止目前,本次危险废物倾倒事件已产应急及监测费用为340410元,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费386000元,测量费用1295.34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将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陈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下,仍然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两人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芸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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