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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02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木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木垒县X190双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公里+500米处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一起高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锋

检察员:马飞凡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笔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共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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