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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办***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办**村*组***号,村民。2019年 5月 31日因行政违法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0日),同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D****7东风日产牌轿车在西咸新区**新城**办街道什字东北角的***边上倒车时撞击到停在菜市场边上袁某驾驶的陕A****E轿车,致使被撞车辆轻微受损,被告人姚某某因对袁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满遂采取倒车方式再次撞击上述被撞车辆,并下车对袁某进行殴打。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接警赶到后,被告人姚某某驾车沿西咸新区**新城**大道逆行逃离至距离现场500米的辅道道沿上的绿化带中被抓获,现场查缴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019年6月3日,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34 mg/100ml。

2019年5月31日,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2.34 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涉嫌罪行、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72.34mg/100ml、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量刑情节,并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有关材料两页、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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