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号,租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楼。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1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张某某伙同陈某甲(均已被判刑)、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北港路合伙开设望星楼休闲会所,容留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张某某占股50%,陈某甲占股30%,姚某某同年9月出资5万元占股20%。经营期间,望星楼休闲会所招募卖淫妇女若干从事卖淫活动,张某某负责资金管理及工资发放,陈某甲负责招聘卖淫妇女、接待嫖娼人员等日常管理,姚某某负责管理账务,秦某某(已被判刑)负责收取嫖资。望星楼开设有“打飞机”(手淫)、“半套”(口交)、“全套”(性交)、“全套两次”(性交2次)、“全套双飞”(与2人性交)等服务项目。2019年3月4日23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治安大队出警至望星楼,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雷某某(女,9号技师)、王某某(女,1号技师)、胡某某和沈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以及陈某甲、秦某某。现场提取扣押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3张、望星楼休闲3月4日上钟记账单1张、账本5本、二月份技师上钟明细单1张、工资明细单1张、POS机3台、避孕套20个、手机1部等物品。
经查证,2019年2月28日至3月4日,王某某、雷某某和原9号技师、8号技师(均未到案)在望星楼休闲会所卖淫共计37次。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4日,望星楼休闲会所营业收入共计74581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长沙市**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上钟记录单、上钟明细表、工资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收款二维码照片、收款凭据截图、记账单照片、门面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秦某某、雷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易某某、刘某某、吉某某、陈某乙、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伙同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姚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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