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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姚**,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0015,汉族,大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市中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04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街道**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闫**,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75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住**村****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 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姚**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闫**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闫**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将被告人陈**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闫**涉嫌诈骗罪一案,与被告人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合并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姚**按照其QQ好友“恒军”的要求制作并发送微信收款二维码至“恒军”处,最终此微信收款二维码被实施诈骗犯罪的“流年”发送给被害人熊**。被害人熊**先后两次扫描此微信收款二维码,被骗取人民币共计14040元。随后被告人姚**得到QQ好友“恒军”的资金到账信息,在对资金来源明知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之前双方的约定,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将赃款发出,并将口令红包密码告知“恒军”,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200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闫**利用QQ向在校大学生出售学习资料,并发布“返利信息”对被害人祁*等人实施网络诈骗,诈骗被害人祁*人民币7880元。诈骗成功后通过QQ联系被告人姚**索要微信收款二维码进行“洗款”,并给被告人姚**百分之十的好处费。经过被告人姚**“洗款”之后发出的支付宝口令红包被被告人陈**领取,被告人闫**再让被告人陈**扣除报酬后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款到自己指定的赵**名下的银行卡帐户内。

被告人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在被害人熊**被骗案中是14040元,在被告人闫**诈骗案中是7880元,共计21920元。被告人陈**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是7880元。被告人闫**涉嫌诈骗罪的数额为7880元。

被告人姚**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陈**、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在明知是诈骗赃款的情况下,还积极参与将诈骗赃款进行洗白,并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明知是诈骗赃款的情况下,还积极参与将诈骗赃款进行洗白,并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伟 焦守教

2020年5月13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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