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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628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1996年2月8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同年3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石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关系一直不好,常因琐事发生矛盾。1996年1月8日22时许,姚某某与石某某在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的家中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抓打。姚某某被打后跑到房门后的墙壁上拿到一把镰刀,并用镰刀朝石某某左边头部猛砍一刀,致石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石某某,生前被他人以单刃锐器砍击颞面部,造成开放性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镰刀一把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石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鑫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光盘六张,涉案物证身份证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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