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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被告人姚某某在丰城市**镇**村“**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迹地之外滥伐杉树。经鉴定,“**坑”山场滥伐面积8.3亩,活立木蓄积37.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规定的范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熊鹏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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