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涉嫌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户籍及住址:广东省郁南县****村委****本案2020年7月25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将被害人梁Δ初停放在郁南县**镇**酒店门前停车场处吊车的起重力矩限制器拆下盗走。

经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起重力矩限制器价值为8439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带着盗窃来的起重力矩限制器到郁南县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后能退回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