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在阳西县**镇**附近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许某某。经鉴定,从姚某某处缴获的4.26克可疑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关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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