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08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16年4月20日因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30000元;2016年9月9日因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30000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莱阳市**街道办事处**街开设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6年4月16日、2016年9月9日其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行医,201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其诊所内为患者治疗时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克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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