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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0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0********,汉族,初中,村民组组长,户籍地河南省**县,住在河南省********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23日,姚某某在未告知**组群众,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雇佣他人使用汽油锯、旋耕机、三轮车等工具,将其承包的**村**组集体退耕还林地上的杨树砍伐,贩卖获利6700元。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多年生杨树54棵,折合立木蓄积13.7373立方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姚某某赔偿旱庄组群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舒某甲、杨某某、汪某某、王某某、舒某乙、方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情况下),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世明

王  俊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住河南省**县**镇**村**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五十五页,其他证据五份共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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