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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5********,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乡**村委会**村,住蒙自市期**乡**寨**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蒙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姚某某向蒙自市**乡**村委会**村村民张某某,购买了张某某位于蒙自市**乡**村委会**村松毛坡(小地名)、龙潭(小地名)的两片杉树林,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砍工进行砍伐。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2.8立方米,其中松毛坡林木蓄积26.3立方米,龙潭林木蓄积16.5立方米;松毛坡林地权属为蒙自市期路**乡**村委会**村的集体林地,原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杉木;龙潭林地权属为蒙自市期路白乡突吐白村委会的集体林地,原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杉木。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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