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城县**镇**村**屯**岭砍伐松树。经广西**林业有限公司到砍伐现场对被伐林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被伐林木面积共0.72公顷(10.8亩),被伐林木马尾松株数为339株,蓄积量为63.9992立方米,出材量为49.85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检察官助理:黄花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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