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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滥伐林木案)_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8********,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梁某某用油锯砍伐了封开县南丰镇思料村委会岭尾村“老方口”、“正尾”山场的林木,并用拖拉机将砍伐下来的林木运输至广西的木材厂出售。经聘请封开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砍伐林木现场进行技术鉴定,“老方口”山场砍伐点为封开县南丰镇思料村2林班1小班;林木采伐总面积为0.49公顷(7.35亩);林木采伐树种为杉、松、其他软阔(阔叶树);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木总蓄积27.5765立方米。“正尾”山场砍伐点为封开县南丰镇思料村2林班2小班;林木采伐总面积为1.2公顷(18.0亩);林木采伐树种为松、其他软阔(阔叶树);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木总蓄积59.77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份;2、证人证言3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份;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若干;5、鉴定意见2份;6、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滥伐林木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  娟

检察官助理:黄星日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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