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姚**(别名姚**、绰号大丑),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8********,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曹县仵楼乡元尧行政村西元尧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姚**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程**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姚**以种植收购辣椒和合作加工、出售为名,以曹县**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与种植户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部分履行小额货款,诈骗新疆建设兵团霍城农4师63团辣椒种植户顾**价值人民币94992元辣椒、郭*原价值人民币153000元辣椒、徐**价值人民币35161元辣椒、贾**价值人民币33448元辣椒、刘东价值人民币57470元辣椒。
以出售辣椒名义诈骗潘**辣椒款人民币6万元。以与程**合伙干辣椒生意为名,诈骗程**人民币246800元。以与闫苏军合作加工辣椒需要资金为由,诈骗闫**人民币30万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843171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姚**将诈骗的辣椒出售得款和诈骗的钱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程**等人的陈述;3、证人姚**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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