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8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鲁山县**镇**村**排**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日经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至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没有取得安全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鲁山县**村**排**户的家中非法利用生鲜羊血制作血豆腐并售卖。2020年6月11日,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期间,发现并扣押被告人姚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的血豆腐。经检测,被告人姚某某生产、销售的血豆腐中含有非食用物质甲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娟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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