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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9********,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镇街上闲逛时想偷一台摩托车回到***家中,随即姚某某在**镇龙井**个高速桥下以扯出摩托车打火线,并连接在一起打火启动摩托车的方式,偷得一辆红色的本田男士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回***家乡街上存放。2020年3月21日,新晃县公安局对该红色的本田男士二轮摩托车进行了扣押,2020年4月18日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委托铜仁**有限公司对黄某某被盗的红色摩托车进行物价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对被盗车辆作出评估结果,该二轮摩托车现价值75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从***镇

***村***街一家KTV唱歌出来,走到**镇**村**路桥边时,发现铁路桥下停着一辆蓝色本田摩托车,便想把该摩托车偷走,接着姚某某从自己身上拿出一把普通摩托车钥匙将该摩托车锁套开,并骑着该摩托车沿320国道,到了新晃高速桥下面,后在湖南省新晃县**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张某某。2020年3月21日,新晃县公安局在张某某手中将该蓝色本田摩托车进行扣押,2020年4月18日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委托铜仁**有限公司对杨某丁被盗的蓝色摩托车进行物价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对被盗车辆作出评估结果,该二轮摩托车现价值35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湖南省新晃县***路口红绿灯右手边100米距离的马路边上发现一辆紫色赛车型摩托车没有上锁,随即姚某某用手去扯摩托车打火线,将两根打火线扯出来连接在一起打火发动机没有响应,姚某某便把该摩托车推着往前走了一百多米,推到一家夜市再次打火发现还是无法启动。姚某某便想找个地方休息一下,等休息好以后再来想办法打火,接着姚某某来到新晃县***宾馆休息,当天下午19时许,新晃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姚某某查获。2020年3月21日,新晃县公安局对该紫色摩托车进行了扣押,2020年4月18日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委托铜仁**有限公司对杨某丙被盗的摩托车进行物价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对被盗车辆作出评估结果,该二轮摩托车现价值1200元人民币。

4、2020年4月4日12时,被告人姚某某从***镇***网吧上网出来以后,来到了***街上桥头位置,便想偷一辆摩托车骑回新晃县,随即姚某某来到**街**道旁边的一块停车的坝子里面,在***电器门面卷闸门前面发现了一辆黄色男士二轮摩托车,姚某某推了一下摩托车发现黄色摩托车没有上龙头锁后,便将该摩托车两根打火线扯出来连在一起,按压摩托车打火键摩托车发动机启动,后姚某某驾驶该盗摩托车沿320国道经过湖南***工业园至***镇到新晃县。2020年4月6日,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村**组姚某某家中将其查获,并在***组马路边发现被盗黄色摩托车,该摩托车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4月6日进行了扣押,并委托铜仁**有限公司对彭某某发被盗的黄色摩托车进行物价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对被盗车辆作出评估结果,黄色二轮摩托车现价值165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个人电子档案、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监视居住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移送案件通知书、 接报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收条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姚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彭某某、黄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铜同致公评[2020]第005-003号、第005-004号第005-005号、第005-00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微信载图照片、现场复核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视频载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盗赃物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曦

                             检察官助理  周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违法犯罪查询证明一份。

  5、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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