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12,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二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附近租住屋。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来到铜仁市碧江区金滩仁和苑对面被害人周某某租住屋大门口,通过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华为10plu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由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铜仁市碧江区官塘花苑一手机店购买,购买价人民币1700元。
2.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来到铜仁市碧江区金滩仁和苑对面居民楼4楼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屋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4e手机盗走。2020年4月9日,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1元。
上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301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起诉书九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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