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6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正阳县居民李某某经营的飓风电竞网吧内,将该网吧三楼的一个英特尔i5 6400型的CPU及二个金士顿8G的内存条盗走,同时该网吧被损坏一台AOC牌32英寸电脑显示器及二个散热风扇,后犯罪嫌疑人史某某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对被盗物品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98元,被损坏物品总价值为549元。
2、2019年1月4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正阳县居民马某某经营的斗鱼电竞网吧内,将该网吧的七个Intel i5 6400型的CPU及七个金士顿8G 2133 DDR4型内存条盗走,同时该网吧被损坏二个技嘉B150M-D3V型主板及四个原装CPU散热风扇,后犯罪嫌疑人史某某通过网络销售方式对被盗物品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4140元,被损坏物品总价值为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李甜瑞、马勇的陈述;
4、证人郁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心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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