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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86********,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116号网鱼网咖包厢内,乘被害人王某某在电脑桌前沙发上熟睡,将其摆放在沙发前的电脑桌上小米4X手机盗窃并逃离现场,后出售得款150元。经鉴定,被盗小米4X手机价值人民币339元。归案后该手机在被告人姚某某配合下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监控视频资料,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积极配合公安追回退赃物,挽回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一或二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公安取保候审,电话:158****9467、187****2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碟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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