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4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xxxxxxxx号,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xxxxxxxx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客路五丰河东街(凤凰大市场后门)的巷子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旁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钥匙未拔。姚某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好后,趁周边无人之际,将刘某某的摩托车偷走。姚某某将窃得的摩托车骑至本市安源区某某供电所停车场内。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8463元。
同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安源区某某供电所被民警抓获归案,起获的被盗摩托车已经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和车辆发票复印件、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刘某A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文辉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萍价认涉字[202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其照片、辨认笔录及其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泽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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