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杨某某(刑拘在逃)从邵阳市乘坐客车到武冈汽车北站下车后,窜至武冈市**小区****单元**室邱某某家,由姚某某负责望风,杨某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邱某某家的门,杨某某先进入邱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姚某某也进入邱某某家中,两人共盗得现金15000元钱。

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邱某某、戴某甲的陈述;证人戴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