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022号
被告人姚某某, 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6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始,被告人姚某某对其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电表进行擅自更改,采取表内铜丝短接电流回路的方式窃取电能。经鉴定,自2013年8月至2020年7月间,共计窃电量为14117.99kWh,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6,644.52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员工舒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窃电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违章用电现场检查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涉案电能表一个(表号128715****)。经检定,该单相费控智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
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费账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窃电金额以及补收电费金额、违约使用电费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经过。
5.人口基本情况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对涉案住户、户内电器、电表开盖记录照片的指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薛芳
检察官助理赵勤理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
1512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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