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开远市**小区普某甲家中趁普某甲外出从普某甲挎包里拿走被害人普某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后在开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取走普某乙存折上的存款11000元。
2、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开远市**小区普某甲家中趁普某甲睡觉时从普某甲挎包内将被害人普某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折拿走,后在开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取走普某乙存折上的存款6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普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刘淑琴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路**村**号,联系方式182873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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