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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牟定县**,住牟定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于1984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1990年11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1996年2月12日因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牟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牟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镇**路代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盗走代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里面的农行存折一本,存折密码在存折本的纸条上,存折号为241096004********,当日姚某某到牟定县农业银行营业厅取走代某某存折上的现金转存了4万元在姚某某的农行卡号为62284828986********的卡上,取出现金6000元,携带赃款逃离现场,当受害人发觉存折被盗,怀疑是姚某某所为,打电话询问姚某某,姚某某怕事情败露,跑到昆明官渡区**村他租的房屋内躲藏并把盗窃的赃款挥霍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立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有违法犯罪记录;3.被害人陈述,证实存折上的钱被盗情况;4、受害人、被告人银行存取款明细清单,证实被盗钱被取走及被告人转存在本人卡上的情况;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姚某某实施盗窃对犯罪现场的辨认、指认、勘验、检查情况6、抓获经过,证实对姚某某抓获经过;7、刑事照片、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场所的概貌、办案过程的经过;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4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先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1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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