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在镇雄县**商业住宅区内盗窃邹某某的一辆手推车、两个水龙头及邓某某的一个燃气灶。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共计总价值1545.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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