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到麻栗坡县**镇**村金胜门窗店门口,盗窃王某甲的一辆白色莱宝驰牌摩托车,推出一百米左右因车前挡板无法打开接线盗走即停放于路边两辆大车中间,又返回同一地点盗走韦某某的一辆无牌照白色滨崎牌摩托车。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2870元;韦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060元。
2、2019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到麻栗坡县**小区**幢楼脚,破锁搭线后盗走王某乙的一辆黑色摩托车。
3、2019年7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到麻栗坡县电信老局职工楼一单元楼下,破锁搭线后盗走刘某某的一辆白色鹏程牌摩托车。
经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乙和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7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8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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