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2021975********,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社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4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二层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盗窃水果、饮料等商品,共价值人民币1852.90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查获,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平
代理检察员: 冯立
2020年7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姚某某现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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