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单元**室,趁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际,窃取其放置于床头的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0元),后又将被害人微信内的人民币1300元转入自己微信内。被害人发现失窃后报警,姚某某于同年10月12日被抓获,赃物手机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获得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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