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人,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小区西南十字路口附近,盗窃邵某某(男,37岁)停放在此处的东南牌汽车(车牌号浙FX****)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与**路交叉路口东侧辅路处,盗窃王某某(女,40岁)停放此处的起亚牌YQZ7140A型轿车(车牌号京Q2****)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二涉案车辆均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评估结论书、协议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照片、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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