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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52年**月**日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居民身份证号:3423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宿舍(户籍所在地为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10日、11日早晨到凤阳县**区李某某经营的**超市买菜时,趁人不备三次窃取超市货架上的百雀羚牌水嫩倍现保湿精华乳液,每次一瓶。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瓶百雀羚牌水嫩倍现保湿精华乳液价格为294元。案发后,姚某某退还所盗物品,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孝良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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