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员工,住固镇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尚达新天地天悦小区**号楼下,将张某某放在电动车前置物盒内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8G+128G,银色)盗走。2020年11月1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098元。2020年9月27日,被盗手机已被固镇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
2.购买发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9.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 杨萌萌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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