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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261992********,出生地:山西省繁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繁峙县**乡**村**号。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13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8日因盗窃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淖马村庙前街张某某家平房处,发现窗户未关,遂翻窗入户,窃取了张某某放在客厅的挎包和裤子内的现金人民币627元。盗后,赃款挥霍。

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淖马村庙前街被害人张某某家卧室旁的平房,见该平房未锁门,遂进入家中,窃取了两瓶汾酒(不予认定价格)。随后,被告人姚某某又走到被害人张某某所住房屋,先打开窗户,伸进手将旁边的门锁打开,进入室内,从床边窃取了华为nova5pro手机(认定价格人民币1586元)1部,南京炫赫门细支香烟7盒(不予认定价格)。盗后,被告人姚某某以200元价格将所盗华为手机卖给一男子(未抓获),得赃款200元挥霍,香烟和汾酒自己吸食使用。查获后,未追回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对案经过、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晋青

检察官助理:董  瑞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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