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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姚某甲,小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乡**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左权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分别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中市寿阳县、左权县,用事先准备的弩机、麻药、注射器等工具进行盗窃作案。姚道新(已判刑)明知姚某甲等人销售的犬只系盗窃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并为姚某甲等人联系蔚晓男来收购活犬。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已判刑)驾驶黑色套牌***轿车,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沟被害人刘某某家盗窃信鸽30只。

2.2017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轿车,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沟被害人魏某某家,盗窃信鸽43只。经鉴定,被盗的其中32只信鸽价值共计人民币45900元。现被盗的35只信鸽已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3.2017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寿阳县**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家羊圈,盗窃狗1只。

4.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村被害人王某乙的卫生纸仓库,盗窃狗1只。

5.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区被害人王某的工人宿舍院内,盗窃狗2只。

6.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村**门窗工厂,盗窃被害人霍某某狗1只。

7.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盗窃被害人甄某某狗3只。

8.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村被害人赵某某家车库院子,盗窃狗3只。

9.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村被害人原某家羊圈,盗窃狗1只。

10.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村被害人赵某某家,盗窃狗1只。

11.2017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被害人石某某家,盗窃狗2只。

12.2017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厂宿舍被害人韩某家,盗窃狗3只。

13.2017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驾驶黑色套牌现代轿车,到左权县**镇***村**乳业后院,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狗5只。

上述被盗犬只,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某、姚某某除将1只销赃给文水县的“**”外,其余全部销赃给了姚某某(销赃价约人民币6000元)和蔚某某。

以上,被告人姚某甲盗窃作案13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5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多次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青婷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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