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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81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林某某于2017年1月1日开始租用房东被告人姚某甲位于本市企石镇**村**工业区的厂房经营**有限公司。姚某甲在未告知林某某的情况下,私下从该厂房配电房接驳了一组电线给承租其其他厂房及商铺的**纸箱厂及周边的小加工厂、店铺使用并收取他们使用的电费,姚某甲私自接驳的电线产生的电费一直由**有限公司林某某向供电公司缴纳,**有限公司配电房总表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共用电2547791度,共交电费1232918.93元。期间,姚某甲私自接驳的电线分别给**纸箱厂、**模具厂、无名加工店、**路**号房屋铺位、**店铺位使用并产生电量115801度、电费1409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姚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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