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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网吧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挂包中的一台华为荣耀7A手机,后经过被害人林某某所在的位置,又将林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台VIVO 21Ⅰ手机盗走。后将偷来的两台手机交与一名外号叫“**”的男子。同年5月8日,姚某某被盐步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九日,赃物无法起回。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去到其朋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楼的集体宿舍玩,到了6日凌晨,姚某某趁被害人文某某及其舍友睡着之际,盗走文某某正放在床头充电的三台手机,分别为一台金色OPPO A59S手机、一台深蓝色OPPO A3手机、一台蓝色小米8(青春版)手机。离开现场途中觉得OPPO手机已损坏,遂将该手机丢弃,另外两台手机被一名叫梁某某的男子拿走。同年6月17日,姚某某被罗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赃物无法起回。

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去到佛山南海区**村**号门口,利用一字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125C男装摩托车的车头锁,并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开到**附近交与一名外号叫“**”的男子。赃物无法起回。

经鉴定,文某某被盗的OPPO A59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的小米8(青春版)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其他被盗的物品未能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薛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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