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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商贸城新港二路**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同年4月4日凌晨,其再次在上述地点将同一被害人的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价值3796元)盗走。被害人查看监控后报警。同月11日,公安机关出警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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