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40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燕枢,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来到其曾经工作过的惠城区马庄**二期工地,进入**栋地下室后掰开铁门,盗窃金环羽电线、手套、东成牌手磨机、冲击钻、充电冲击钻、五羊牌管钳、五羊牌活动扳手、五羊牌开口扳手、东成牌充电手磨机等物品一批(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689.76元)。
同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西坑**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其交代在**工地一楼仓库内缴获全部赃物。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委托其弟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8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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