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2010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于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于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窜到广西平南县平山镇平山市场喜悦蛋糕店附近,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680元的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桂K****R)偷走。
2.2020年11月16 日,被告人姚某某窜到广西平南县平山镇平山市场的亚六粉店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480元的红色本田牌男装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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