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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号,现住址:同上。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廖某某,男,现年39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蓝光金荷花市场A座一楼1035-1037号被害人廖某某店铺门口,趁店员不备之机,盗走店铺门口的空气蛹牌(FORONE)两面穿二棉黑色男士衣服2捆(共10件,单价228元/件),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2280元。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东

2020年3月13日 

书记员:罗 航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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