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廖某某,男,现年39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蓝光金荷花市场A座一楼1035-1037号被害人廖某某店铺门口,趁店员不备之机,盗走店铺门口的空气蛹牌(FORONE)两面穿二棉黑色男士衣服2捆(共10件,单价228元/件),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2280元。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继东
书记员:罗 航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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