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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66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84********,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乡**村**街**。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因盗窃嫌疑,2018年8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被告人姚某某,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号**楼房**,入户盗窃王某某的身份证一张。

2018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再次进入王某某居住的位于金平区**街道**村**号**楼房,盗窃放在桌子上的二根香烟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告人姚某某遂将盗窃的王某某的身份证一张和房门钥匙还给王某某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全国人口信息表,现场图、现场相片,相关相片辨认材料,及作案工具钥匙一把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二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11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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