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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小学肄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头灶镇**居委会****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8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121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32日释放。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大丰区干活回家途中,经过东台市头灶镇**村**组储某某家时翻窗进入储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储某某发现后在二楼阳台角落将姚某某抓获并报警。

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姚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头灶镇**居委会**组**号的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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