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现租住渑池县**小学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下午,趁被害人周某甲不备之机,将周某甲夹在户口本内的面粉厂两张结账凭条盗走,并于2020年6月11日带其丈夫冒名顶替到**镇**面粉厂将该2张结账凭条兑换成现金6930元后转存到其丈夫在英豪镇农村信用社的帐户。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破案报告;2、证人周某乙、杨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4、姚某某取款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6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姚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小学附近,电话1873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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