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龙华区**街道各工地多次盗窃电缆转卖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另一男子(具体信息不详)来到龙华区**街道**由江苏南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工地,将工地工棚前剪切机上存放的电缆20余米盗走,次日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至某废品收购店。
2.2019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址,将工地一级控制箱及二级控制箱接出的电缆20余米盗走,次日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至某废品收购店。
3.2019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来到大浪街道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路工地,使用锯子将工地98.54米电缆线切割后盗走。
2019年7月3日,民警在**街道**区**栋一楼网吧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并在其临时居住场所查获电缆98.54米(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锯子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7段、锯子1把;2.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害人韦某某、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扣押的锯子1把现保管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电缆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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