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421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楼**栋**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多次传唤不能到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之后被上网追逃,于2020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在闲鱼网发布信息,欲出让一辆小忍者地平线型摩托车。之后被告人姚某某添加周某某的微信,协商以人民币3800元购买该摩托车,并约定当天21时许在本市斗门区**镇**市场附近的水沟桥进行交易。双方到约定地点交易摩托车时,姚某某以试车为名,将周某某的小忍者摩托车沿**大道向斗门区**镇方向开走。周某某跟在后方步行,当行至**村牌坊附近时,周某某发现对方微信无应答,随即拨打110报警。同年1月15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将姚某某抓获,并在姚某某的带领下在湛江市**县**村党群服务中心附近找到涉案摩托车,随后发还被害人周某某。经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涉案小忍者地平线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姚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苗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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