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22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12日晚上七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本县城城关镇朝阳街盛丰园小区,乘无人之际,盗走小区住户冯某某停放在三号楼五单元楼下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后藏匿于东街小学巷口李某某家门前,次日准备销赃时被我局迎宾路派出所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680元。
2、2015年6月10日晚上十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罗某(在逃),窜至本县城城关镇东环路祥源菜市场内,盗走王某停放在三号交易厅三号摊位的”绿驹”牌黑色电动摩托车,后销赃于在西翠园小区对面一居民家中租住的环卫工人杨某某,得赃款24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1225元。
3、2015年6月份一天早上,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本县城城关镇桥山中学北门对面一居民王某某家中,乘无人之际盗走租住户王某某儿子停放在一楼大厅的邦德富士达变速自行车,后销赃于解放路经营美利达自行车专卖店的杜某某,得赃款150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退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变速自行车价值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信、平时表现证明、扣押/发还清单;
2、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王某、冯某某的陈述;
5、 鉴定意见:蒲价认鉴【2015】1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5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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